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0189号
原告:安徽省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公园路125号。
负责人:***。
原告:安徽省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卓誉中心1613室。
法定代表人:冯娴。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磊,重庆瑞月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7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省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安徽省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系原告不服成劳人仲案(2021)01317号仲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而对同一仲裁裁决,本案原告安徽省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安徽省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川0112民初9897号,依据有关规定应将后起诉的本案并入(2021)川0112民初9897号进行审理,审理后一并作出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原告安徽省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安徽省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诉讼费5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 卢小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