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4531号
原告:北京坤阳广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沟自头村115号。
经营者:杨世坤。
被告:安徽皖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商业大厦1幢一单元11层1118号。
法定代表人:耿兆三,总经理。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丁荣富,董事长。
被告:安仁友,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冯江,男,1977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罗绪发,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罗龙,男,1995年1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北京坤阳广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与被告安徽皖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仁友、冯江、罗绪发、罗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坤阳广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坤阳广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坤阳广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坤阳广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戍环
二〇二〇 年 五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