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翟桂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豫0182执10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863J,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家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皖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336737030K,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商业大厦1幢一单元11层1118号。
法定代表人:耿兆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皖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6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皖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32030.15元,案件受理费147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皖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3500.15元,并承担了申请执行费1903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66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故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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