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坤阳广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与安徽皖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财保126号
申请人:北京坤阳广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沟自头村115号。
经营者:***,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回族,北京坤阳广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皖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海荣商业大厦1幢一单元11层1118号。
法定代表人:耿兆三,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仁友,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申请人:罗绪发,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申请人:**,男,199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申请人北京坤阳广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4500000元的财产。2020年1月9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裁判、调解或者决定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45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王丽媛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