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皖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淮北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21民初898号
原告:安徽皖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耿兆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淮北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宫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原告安徽皖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阳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建筑公司)、淮北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益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皖阳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皖阳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皖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徽皖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秀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晓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