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贵州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某某、安徽皖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黔0123执保24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3民初114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安徽皖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1941.21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2021年04月0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账户20×××93的存款191941.2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04月06日起至2022年04月06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1148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保246号案件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