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皖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603财保150号
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安徽皖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濉溪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35万元,该申请由某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安徽皖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濉溪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35万元,期限为叁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萍
书记员 张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