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5872号
原告:贵州隆盾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振华科技大厦第A座20层20-C号。
法定代表人:辜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沙丽。
被告:遵义市漫谷湟宫水汇池高桥店,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凤凰北路凤凰城一、二层。
经营者:徐琨。
原告贵州隆盾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漫谷湟宫水汇池高桥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维保合同余下未付款8000元,及赔偿从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未付款的(按每年银行贷款利率6.5%计取)利息652元;2、诉讼费用与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我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与被告签订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服务维保合同,合同约定了服务周期、付款方式。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消防设施维修维护,至合同执行结束为止。原告只收到被告一次付款8000元,尚有余款未付清,经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如前。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中,与原告签订《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服务维保合同》的相对方为遵义市漫谷湟宫水汇池,并非本案被告,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隆盾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贵州隆盾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琼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丹
书记员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