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10032号
原告: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9435XF(4-8),住所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余松林,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兵兵,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U3UP8J,住所地临泉县田桥街道戴营村箭杆河路西侧、丰泉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