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终28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同阳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43091724R。
法定代表人:黄新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泉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街道人民西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10031731778。
负责人:王亦栋,任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临泉县城关街道办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蝶,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徽金江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南、松谷路西凤凰商务中心凤凰城酒店2-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15001251(3-3)。
法定代表人:肖志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远洋,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青年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9435XF。
法定代表人:余松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临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泉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安徽金江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民初6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民初68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临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袁理想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婷玉
书记员王京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