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8145号
申请人: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青年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9435XF。
法定代表人:余松林
被执行人:***,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我院受理的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诉讼阶段,本院依据(2021)皖0111执保1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执行阶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皖0111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本金5142947.48元,案件受理费23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3115元,合计5224962.48元及迟延履行金(以5142947.4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5224962.48元及迟延履行金(以5142947.4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戴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