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3565号之一
原告: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青年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9435XF。
法定代表人:余松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胜,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3号1-505,身份证号码340121196808196265。
原告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雯雯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赵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