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3565号之一

原告: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青年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9435XF。

法定代表人:余松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胜,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3号1-505,身份证号码340121196808196265。

原告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雯雯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赵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