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民初13264号
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朝福贵幕墙配件经营部,住址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68号安徽国强刚才交易中心7幢010号;
经营者:唐义松,男,汉族,1952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升,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环创新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安徽颍东经济开发区徽清科技楼C1栋2楼201/202/203/204/205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7206592E。
法定代表人:余宏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朝福贵幕墙配件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安徽中环创新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朝福贵幕墙配件经营部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安徽中环创新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朝福贵幕墙配件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环创新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阮怀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