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42359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霞,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环创新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余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倩文,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女。
第三人:上海麟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星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许旋增。
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中环创新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麟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审理需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环创新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麟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盈
人民陪审员 吴梅华
人民陪审员 徐定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