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3436号之一
原告:陕西锋尚志合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110030545234X1。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消防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088020742W。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锋尚志合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消防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锋尚志合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8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42元,均由原告陕西锋尚志合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少 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资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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