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鸿消防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陕西锋尚志合家具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消防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3436号之一 原告:陕西锋尚志合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110030545234X1。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消防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088020742W。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锋尚志合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消防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锋尚志合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8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42元,均由原告陕西锋尚志合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少 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资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