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2802民初34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2元,依法减半收取1456元,由原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程谋文
书记员 刘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