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1502民初4666号
原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紫照公司)诉被告六安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柏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紫照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韬、张宇,被告六安柏庄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卓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安徽紫照公司与被告六安柏庄公司签订的三份《外墙真石漆工程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依法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安徽紫照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款双方也已进行结算,被告六安柏庄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安徽紫照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有据佐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违约损失的计算时间应以双方合同约定执行,原告安徽紫照公司主张的部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超过法定期间,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六安柏庄公司庭审中所作部分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六安柏庄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据二被告营业执照查询单信息,证据三三期11、15、16、17、、S3#楼外墙真石漆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确认单、四期单体18、19、22、23、24、27、28、29、30、31#楼外墙真石漆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确认单、32、39-43楼对账单的三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证据四《六安柏庄•春暖花开11、15、16、17、S3#楼外墙真石漆工程合同》、《六安柏庄•春暖花开四期单体外墙真石漆工程合同》(备注:四期单体18、19、22、23、24、27、28、29、30、31#楼外墙真石漆)、《六安柏庄•春暖花开32、39-43#楼外墙真石漆工程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违约金计算的时间有异议,违约金计算期限是与合同约定的不一样的,诉请3中认为违约金应当是从2020年6月1日开始计算,但是发票却是2020年7月1日,以及诉请第二项主张的违约金是从2019年12月26日计算,但是却是2020年4月23日开具发票。诉请第1项违约金计算时间是2019年6月,但是实际开票日期是2018年6月,质保金的支付我方认为应当是质保期满后应由原告申请被告审批后审批的时间作为质保金支付的时间,因原、被告就工程款的支付约定有付款条件,应按双方约定执行,故本院对其部分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对证据五六安柏庄•春暖花开四期单体外墙真石漆工程(备注:四期单体18、19、22、23、24、27、28、29、30、31#楼外墙真石漆)质保金结算审批表1份、工程竣工验收单1份、质保期满验收交接单1份的三性无异议,质保金结算审批表可以反映出我方是什么时候审批结束的,我方是2019年9月审批结束的,应当按照我司审批结束时间计算质保金支付时间;对证据六保全费发票、保全担保费发票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因该案是因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所致,上述费用是原告起诉所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故本院对其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安徽紫照公司与被告六安柏庄公司于2016年4月1日签订《六安柏庄•春暖花开四期单体外墙真石漆工程合同》,于2017年10月26日签订《六安柏庄•春暖花开11、15、16、17、S3#楼外墙真石漆工程合同》,于2017年10月26日签订《六安柏庄•春暖花开32、39-43#楼外墙真石漆工程合同》。其中《六安柏庄•春暖花开四期单体外墙真石漆工程合同》约定包干价为2100000元,该工程于2017年6月14日完工,2018年5月22日,经结算被告尚欠117426元工程款没有支付,保修期截止到2019年6月15日,双方约定有:若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工程款,从延期付款在15个工作日以内,不计取违约金,超过15个工作日,每日按应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付完应付款额止;六安柏庄•春暖花开11、15、16、17、S3#楼外墙真石漆工程于2019年4月30日完工,11/15/16/17#于2019年1月18日完工,合同价暂定2556303.60元,该工程结算金额为2823000元,被告已支付2044962.20元,除未到质保期质保金外,尚有已到期工程款636887.80元至今未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单栋楼真漆决算完毕并经被告审核通过后十五日内付该栋楼合同价款的80%,逾期超过15工作日,每日按照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六安柏庄•春暖花开32、39-43#楼外墙真石漆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工期为单栋高层工期60天有效工作日,工程暂定总价为6223237.65元;若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工程款,从延期付款在15个工作日以内,不计取违约金,超过15个工作日,每日按应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付完应付款额为止。该工程39#/42#于2019年12月12日完工,32#于2018年12月11日完工,40/41#于2019年6月13日完工,43#于2019年1月17日完工。上述工程已到期的工程款经结算金额为6280000元,被告已经支付4264814.39元,除质保金314000元外,剩余1701185.61元工程款至今未付。三份合同另约定有:工程款一律通过开户银行转账支付,付款前,乙方应按工程形象进度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有效的建安工程发票。乙方申请工程款时,未能向甲方提供符合工程款支付的相关发票或文件资料时,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直至乙方提供为止。原告安徽紫照公司承建的六安柏庄•春暖花开四期单体外墙真石漆工程117426元质保金发票的提供时间为2018年6月,六安柏庄•春暖花开11、15、16、17、S3#楼外墙真石漆工程的发票提供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六安柏庄•春暖花开32、39-43#楼外墙真石漆工程于2019年10月11日提供了1144732.14元发票,于2020年7月1日提供了1576499.85元发票。因被告安柏庄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经原告多次交涉未付,现致原告诉至本院。
一、被告六安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六安柏庄•春暖花开四期单体外墙真石漆工程款(质保金)117426元,并自2018年6月29日起以11742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支付该款违约金至款清止;
二、被告六安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六安柏庄•春暖花开11、15、16、17、S3#楼外墙真石漆工程款636887.80元,并自2020年5月9日起以636887.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支付该款违约金至款清止,原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款可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六安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六安柏庄•春暖花开32、39-43#楼外墙真石漆工程款1701185.61元,并自2019年10月27日起以124685.7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支付该款违约金至款清止,自2020年7月17日起以1576499.8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支付该款违约金至款清止,原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1576499.85元工程款可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10元,减半收取计136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5000元,计23655元,由被告六安柏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祁卫东
书记员 李冠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