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502执恢21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2执恢21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宏兵
审判员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书记员 徐海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