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原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8971号 原告:重庆原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坪重光村9栋负1层D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D8NF5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佳源立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19号4-1-1-96,实际经营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东路777号中国摩招商中心3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U86N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达斡尔族,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859700X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龙湖新城二期南4#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6884276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原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佳源立信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原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原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原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原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