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6146号
原告:济源市吉锐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龙湖新城二期南4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成年,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龙湖新城二期南4号楼5层。
本院受理原告济源市吉锐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