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881号
原告:中电科技(合肥)**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6号海恒大厦二楼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854194(1-1)。
法定代表人:鞠金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泰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3372847XN。
法定代表人:周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电科技(合肥)**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电科技(合肥)**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电科技(合肥)**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科技(合肥)**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2元,减半收取计8851元,由原告中电科技(合肥)**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倪伟
书记员吴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