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12249号
原告:济宁市东悦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太白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DQFD85T。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总经理。
被告: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泰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3372847XN。
法定代表人:周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立存,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梅,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东悦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东悦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济宁市东悦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荣颖
人民陪审员 张承峰
人民陪审员 王照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