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784执恢1023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丘市鲁艺家具有限公司(2017)鲁0784民初196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0784执恢102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