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执恢28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泰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卉。
被执行人:广西景皇成片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冼日林。
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的由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8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与广西景皇成片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299088.2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喜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 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