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1094号
原告:江苏星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金慧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星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星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星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苏友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恒贵
书 记 员 李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