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民初205号
原告:天津阳光珏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堂镇生活区吉安里底商1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06623507。
法定代表人:刘许初,经理。
被告: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泰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3372847XN。
法定代表人:周卉,经理。
申请人天津阳光珏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0000元,申请人已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阳光珏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期限一年,自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28日。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 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燕
书 记 员 许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