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恒基中达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佰客(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恒基中达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民初12601号
原告:佰客(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龙泓园2-2-302室。
法定代表人:石先锋,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恒基中达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儒园公寓3-3-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
佰客(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恒基中达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佰客(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天津市恒基中达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已将涉案款项全部给付原告为由,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佰客(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佰客(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 云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微微
书 记 员  石 佳
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