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民初1559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众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街和盛公寓8号楼底商1层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万盛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中央大道和三号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众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万盛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众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众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万盛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众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52元,减半收取计5776元,由天津众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