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众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众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万盛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民初1559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众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街和盛公寓8号楼底商1层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万盛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中央大道和三号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众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万盛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众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众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万盛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众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52元,减半收取计5776元,由天津众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