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04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鞍钢集团矿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太平区。
申请执行人鞍钢集团矿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904民初88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款本金167225.80元,案件受理费11769.50元。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部分欠款,已给付107225.80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23年3月末给2万元,4月末给付2万元,剩余执行款5月末全部履行,如不履行本院将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但申请人坚持被执行人给付利息,因双方调解期间没有约定利息,利
息问题可以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904民初8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晓辉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