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吉业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中旅集团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吉业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105号
原告:广东中旅集团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26791948M。
法定代表人:梁健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强、张斌,均系该司职员。
被告:广东吉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侨林街**中旅商务大厦西塔**代码91440000725062751E。
法定代表人:都进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旅集团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吉业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旅集团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旅集团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旅集团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21元减半收取2310.5元,由原告广东中旅集团广州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符 慧
审判员 陈穗芳
审判员 周玺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牛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