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吉业建设有限公司

***与广东吉业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37875号
原告:***,男,194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基松,男,199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系原告***的孙子。
被告:广东吉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侨林街43号中旅商务大厦西塔1104房。
法定代表人:都进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江帆,系该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吉业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鲁 肖
审判员 廖雅婧
审判员 李暨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