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602执335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际建筑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寇航,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兴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郭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际建筑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兴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际建筑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依照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6民终18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亚东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亚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高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6民终1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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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贺小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