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2民初12816号
原告:云南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68290001H。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石安公路旁昆明云石商贸城2号楼10层10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女,汉族,1982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北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551895947D。
住所地:平山县柏坡东路南山水青城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梅竹。
原告云南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云南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968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应收25元,由原告云南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943元退还原告云南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判员*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游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