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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9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实习),均系贵州本芳(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永泰县霞拔乡霞拔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4820212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教育科技局,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010096559434。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朗清园二区14栋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551895947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教育科技局,第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决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工程垫付款人民币2892257.06元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该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21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2、判决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本项诉讼请求的工程款22000000元为暂定金额,最终以财政评审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程价款为准。(注:截至2021年1月5日(共1193天),利率标准为4.75%/年,利息金额为3415575元。)以上金额合计28307832.06元。3、判决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教育科技局对原告的第1及第2项诉讼请求在欠付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标的额合计28307832.0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原告及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在本省,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教育科技局住所地在本省,而本案标的额超过2000万元,因此本案管辖权属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坤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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