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耐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君恒源贸易有限公司、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21民初570号
原告:湘潭君恒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北侧1-601号。
法定代表人:莫微频,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龙海风情小镇起步区L9-2商业A室。
法定代表人:钟连胜,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秦树东,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安耐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411室。
法定代表人:付聚涛,系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布龙路571号骏雅居C座1201。
法定代表人:熊传望,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上佑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云龙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峰,系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湘潭君恒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安耐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湖南上佑通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告湘潭君恒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安耐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湖南上佑通贸易有限公司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并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安耐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湖南上佑通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君恒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君恒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安耐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湖南上佑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216元,减半收取96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湘潭君恒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伍中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彭尚高
代理书记员  谭 兆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