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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顺福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304民初695号 原告:深圳市顺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四路41号八卦岭工业区425栋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32153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614366346。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深圳市顺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3月21日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深圳市顺福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顺福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9651.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9651.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加收50%,自2021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利息为633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本案相关情况 一、合同情况:原、被告签订的《*****砖产品销售合同》载明:原告为被告提供炻质地砖用**为松山湖溪流背坡村项目(一号地块),合同价款77907.6元(含运费、13%税金,不含卸车费、安装费),因原告产品质量未达相关检验标准,且未铺贴、未损坏污染的,在交货后10天内通知原告,被告提前30天通知原告备货,原告根据被告要求时间将货送至东莞市华为松山湖溪流背坡村项目(一号地块),接货人**,货到工地抽检验收,如发现产品的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妥善保管,同时在10天内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由原告派相关质检人员复核证实后处理,如原告提供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被告损失的,由原告负责赔偿,如被告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工程按实际送货量结算,以被告签收单据为结算依据。被告支付10%预付款,每批货到工地当天支付100%货款,预付款按比例扣除。 二、合同履行情况:原告提交的两份《深圳市*****砖签收单》载明客户编码均为***流背坡村1号地块,客户名称均为北京***装饰,两份签收单的应收货款金额分别为18604.8元、48837.6元,送货日期分别为2021年1月6日、2021年1月16日,两份签收单客户确认处均由***签字确认。 原告称,***是被告的员工,也是案涉项目的负责人。原告提交了其员工胡静娟与被告指定的接货人**(微信号×××)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实其主张,相应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月6日,胡静娟问**:“下午收货人是谁,发个电话,我好联系他,司机已经在大门口了,”**回复:“137××××****,***。”2021年3月11日,胡静娟称:“张经理,送货金额为18604.8元、48837.6元,累计供货67442.4元,累计付款7790.76元,欠款金额为59651.64元,发票是年前1月27日寄出的,麻烦你催下付款,”2021年4月8日,**回复:“好的。”2022年6月9日,胡静娟将《***催款函》发给**,向被告催要案涉款项,并要求被告在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庭后,原告提交了被告于2021年1月5日向原告支付7790.76元货款的电子转账回单以证实被告已支付部分货款的事实。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货款59651.64元,并提交了《*****砖产品销售合同》、《深圳市*****砖签收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已付部分货款凭证、《催款函》等证据证明,原告的主张能与其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在收到《催款函》后另有向原告付款,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该主张。原告如约为被告供货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未违反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原告深圳市顺福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9651.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59651.6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50%自2021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9.54元、保全费679.8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