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烨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震旦(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华烨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2653号
原告:震旦(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号C区403户。
负责人:廖登熙。
被告:山东华烨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青岛路泰邦佳苑152-10号。
负责人:张伟波。
被告:山东华烨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王哥庄社区(文体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朋。
本院受理原告震旦(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山东华烨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被告山东华烨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已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邵珠婵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