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财保31号
申请人: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湖路12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163574869M。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街道***社区(文体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1802428X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20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青岛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委托函、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由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侯睿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