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0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风景园林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安徽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3民初1498号
原告: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徽省风景园林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西城国际1#4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西城国际1#4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风景园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西城国际1#4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西城国际1#4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风景园林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西城国际1#4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男,195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在审理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风景园林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安徽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安徽省风景园林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安徽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价值163890元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省风景园林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安徽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配套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89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廖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