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03执98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
被执行人:安徽省风景园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
被执行人:安徽省风景园林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
被执行人:安徽省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
被执行人:安徽省风景园林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男,195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除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外,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