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侨通信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翰墨兴利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侨通信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9806号
原告:北京翰墨兴利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程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侨通信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杰。
原告北京翰墨兴利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侨通信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翰墨兴利科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翰墨兴利科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翰墨兴利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北京翰墨兴利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栾林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存君
书 记 员 佟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