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内0702执保271号
关于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内蒙古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内蒙古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供由该公司所有的位于海拉尔区xx办xx园南C5-101号房屋和担保人赵鹏所有的位于海拉尔区xx办xx居1号楼2-2-15号房屋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702民初2500-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1月27日向呼伦贝尔市海拉尔不动产登记中心、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产事业管理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保全查封。同日在二处房屋现场张贴了封条、制作了查封清单,并对双方当事人制作了笔录。解除了对内蒙古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呼伦支行1061010400102xx号账户的冻结,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保全内容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2民初2500-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