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景观市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青岛景观市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崂民二商辖初字第406号
原告青岛景观市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永福,董事长。
被告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景观市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被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