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2执119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景观市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戴永福,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崔春卫,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景观市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46544元,执行费986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我院(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406号案件中的案款780884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朱 强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开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