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270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女。
被告青岛景观市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景观市政建设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叶淑芳提供其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户以及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户房产两处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青岛景观市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叶淑芳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户以及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户房产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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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升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