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执239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景观市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伊岭路2号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东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01号滨海1号8号楼9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景观市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东泰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鲁0203民初11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青岛景观市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2022)鲁0203民初11186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同时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203执23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孔 孟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