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青执字第2988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五西路白沙园别墅六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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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汽车工业区惠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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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程昊,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青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