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独山县裕丰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荔波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2454号
原告独山县裕丰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荔波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独山县裕丰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独山县裕丰建筑设备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独山县裕丰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73.2元,由原告独山县裕丰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罗诗忠
法官助理 袁 园 书 记 员 王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