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荔波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黔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民初56号
原告荔波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黔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荔波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4月22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荔波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唐新春 审判员  蔡云飞 审判员  郑 晔
法官助理毛辉 书记员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