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22民初1553号
申请人:荔波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6XXXXX。
被申请人:贵州赐盛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荔波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赐盛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605,778.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8,605,778.5元的其他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次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其他动产、不动产财产线索,因此,本院无法对被申请人的其他动产、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赐盛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605,77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从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